科技成果成功转让,科技人员从转让净收入中提取的奖励和报酬比例不低于70%;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单位,不上缴国库;扩宽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范围,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可按规定获取奖励……近日,记者从自治区科技厅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作了新修订并已正式实施(以下简称《条例》)。
为什么要修订《条例》?具体修改了哪些内容?有哪些亮点?
科技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原《条例》是1996年11月30日起施行的,2010年9月进行了修正。随着经济社会和科技水平的较快发展,原《条例》中部分内容和条款已与我区目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际不相适应。此次修订的《条例》从法律层面上紧扣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不力、不顺、不畅的各个环节,在10个方面作了较大幅度修改,补齐成果转化中的短板,让体制机制“活”起来、企业主体“动”起来、科技人员“富”起来,奖励范围“广”起来,科技成果“转”起来。
让体制机制“活”起来
“如果用一个成语来概括《条例》修订前后的不同,我觉得‘善破勇立’很贴切。修订后的《条例》内容更接地气,更具可操作性,更符合科研人员的期待,体制机制更灵活且更具有制度效力。”自治区科技厅成果处负责人如是说。
下放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管理权是此次修订的亮点。其核心内容可以通俗地解释为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钱不用上交国库,单位可以用转化收益奖励科技人员,而且这笔钱不受绩效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基数。
广西农科院科技成果处处长结合例子介绍了《条例》的今昔变化:“以前我们院的专家选育出水稻新品种,其品种使用权、经营权等转给企业后,其收益可以用来奖励科技人员的少,而2015年前全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处理情况大同小异。现在不一样了,2016年我们院的水稻育种团队一个新品种经营权转让后,主要研发人员拿到了百万元的奖励。”
之所以后来奖励金额能大涨,是源于2015年8月国家对科技创新的“三权改革”。对标国家要求,此次修订的《条例》规定,执行政府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除国家另有规定或者科技计划项目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者另有协议约定外,其使用、处置和收益等权利属于项目完成单位。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单位,不上缴国库,纳入单位预算管理,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工作。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
记者采访中听到不少科技人员吐槽:有些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领导不积极甚至是不愿意转化科技成果。为什么利国利民的好事不愿意干?下面的例子让我们了解到被指责一方的实际困难和顾虑。据悉,某科研单位领导成功转化一科技成果,当时成果转化获得十几万元,后来买方用该成果赚取的高额利润达近千万元,于是有人举报该领导决策失误,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为此该领导三番五次被要求作解释甚至作检讨,工作备受困扰。
客观来说,科技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具有不同于固定资产的特点,包括科技成果的首创性导致价格难以确定、科技成果的有效期和保质期受技术进步和市场变化的影响存在较高风险等。但是按照现行国有资产管理要求,很多科技成果被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畴,等同于有形资产管理,这导致一些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存在“不转化无风险、转化就有国有资产流失风险”的情况,单位负责人有不敢处置、怕承担决策风险的顾虑,出现成果转化“马拉松”的现象。为了鼓励事业单位和科技人员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消除“后顾之忧”,修订后的《条例》对症下药,建立免责容错机制,规定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实施转化的,对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未牟取私利的,决策和实施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的,免除单位负责人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让科技人员“富”起来
以人为本,增强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动力是此次修订的又一亮点。科技成果落地成金后,科技人员很关心如何分配这些真金白银。
完善以科研人员为主的各类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收益分配制度,调动他们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积极性是解决我区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关键一步。为了让科技人员富起来,奖励的范围广起来,修订后的《条例》主要从五个方面作了规定。
提高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比例对科技人员来说是的福音。从原来的对科研人员奖励比例不低于50%,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用于科技人员、研发团队及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的现金和股权奖励的比例不低于70%的要求,这一比例让科技人员吃了定心丸。修订后的《条例》规定,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将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将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五年内,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
扩宽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范围对身兼领导职位的科研人员来说是一项红利。修订后的《条例》明确了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可按规定获取奖励,担任国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规定获得奖励,参与分配时应当实行公开公示制度。
让企业主体“动”起来
企业是创新的主角,如何发挥企业作为科技成果转化“生力军”的作用?
针对目前我区企业因受规模、资金、人员等因素影响,存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积极性不高等现象,为了让企业主体“动”起来,修订后的《条例》做了以下规定: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的科技项目可以由企业牵头组织实施;鼓励企业通过购买科技成果、技术入股等方式,承接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其他企业等单位的科技成果并实施转化;对承接科技成果的企业,县级以上政府可以按照技术合同交易额或者技术入股出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打好东盟牌是广西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内容。截至2017年底,我区已成功举办了5届中国-东盟技术转移与创新合作大会,与东盟国家共建双边技术转移中心达到了8个,中国-东盟技术转移协作网络成员达到了2326家,其中1/3为东盟国家。为了进一步突出广西的区位优势,拓展中国-东盟技术转移协作网络,让技术、成果在广西与东盟国家间“流通”起来,修订后的《条例》明确,依法开展境内外技术合作、技术贸易等活动,完善面向东盟的技术转移协作网络和信息对接平台,促进相互间的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
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由中国-东盟技术转移中心举办的技术转移活动54场,促成中国与东盟国家企业签署合作协议463项,意向金额50多亿元,推动了中国一大批先进技术成果快速向东盟国家转移。
为加速科技成果在区内转化应用,我区大力实施“十个一”的政策措施,除了修订《条例》,制定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报告制度,还出台了《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大力实施广西科技成果转化大行动,初步建立了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资介”充分参与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和技术转移长效机制。(李新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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