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冠森自行车科技有限公司质量不合格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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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佛山)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佛山冠森自行车科技有限公司。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南市监处字〔2023〕3265号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金额(万元) 2.2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15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违法事实 2022年8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组织国家监督抽查时,抽样单位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冠森电动自行车商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标称生产单位为佛山冠森自行车科技有限公司)商标:冠森电车,规格型号:TDT003Z,生产日期/批号:2022-08-03/-,其中检样数量1辆,备样数量1辆,批量2辆,样品获取方式:付费购买(检验样品),无偿提供(备用样品),备样封存地点:抽样场所。经检验机构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并签发《检验报告》(NO:AH0100383-2022),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结构(脚蹬间隙)项目、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反射器)项目、电气装置(短路保护)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依据《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年版),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没有申请复检。当事人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上述电动自行车产品共10辆,上述电动自行车产品的生产成本是800元/辆,出厂销售价是950元/辆,货值金额是950×10=9500元,当事人上述电动自行车产品10辆均已全部销售给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冠森电动自行车商行,共获得违法所得(950-800)×10=1500元。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
处罚内容 1.罚款225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罚没款合计24000元。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第二款第一项“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
行政相对人名称 佛山冠森自行车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号
91440605MA4UXHDT8G          
法定代表人 黄**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450****7311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5-17
公示截止期 2026-05-17
处罚机关 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 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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