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新建区石埠供销合作社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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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肥料、农膜、农机等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物资,其质量关系到农民增收、农业发展、乡村振兴。江西省市场监管局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的统一部署,在全省系统部署开展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 “铁拳”行动,将假冒伪劣化肥纳入 “铁拳”行动的重点打击整治范围。全省系统紧扣春耕等重点农时,集中整治社会关注、农民反映集中的农资产品质量问题,严厉查处生产销售假冒及不合格化肥等农资产品违法行为,维护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现公布2023“铁拳”行动第二批12个假冒伪劣化肥类典型案例。

  1.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新建区石埠供销合作社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案

  2023年3月7日,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南昌市新建区石埠供销合作社销售不合格复合肥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合计1425元的行政处罚。

  新建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南昌市新建区石埠供销合作社销售的有机钙镁磷肥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对外销售的不合格肥料,涉案货值2250元,违法所得30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新建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2.南昌市进贤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进贤县前途供销社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案

  2023年4月25日,南昌市进贤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进贤县前途供销社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合计3.302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日,进贤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进贤县前途供销社销售的复合肥料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销售该批不合格复合肥料货值金额16250元,违法所得525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贤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3.萍乡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湘东区美建战峰农资店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案

  2022年10月9日,萍乡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湘东区美建战峰农资店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0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复合肥料(生产日期2022年3月18日),经检验,总养分的质量分数不符合国家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另查明,当事人购进2吨上述复合肥料进行销售,货值金额共计7000元。截止案发,当事人以2.5元/斤的价格销售上述不合格复合肥料200斤,剩余不合格复合肥料被生产厂家召回,违法所得15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萍乡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4.鹰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西中科肥业有限公司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及产品产地案

  2023年5月 9日,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西中科肥业有限公司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及产品产地生产掺混肥料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掺混肥料共50袋、罚款3687.5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8日,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生产的“九州丰牌”掺混肥料厂名、厂址为与实际不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的规定,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5.赣州市大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大余县青龙镇廖某某农资店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地膜案

  2023年5月6日,赣州市大余县市场监管局对大余县青龙镇廖某某农资店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地膜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物品、罚没835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16日,大余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大余县青龙镇廖某华农资店经营的地膜进行监督抽查。经检验,所检项目中厚度、拉伸负荷、直角撕裂负荷项目不符合要求。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不合格地膜10卷,进价45元/卷,售价50元/卷。截止案发,共售出9卷,其中2卷为抽样样品用于检验,召回2卷,货值金额共计500元,违法所得35元。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地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大余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6.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赣州市一玉农资经销部销售不合格复混肥案

  2023年5月5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赣州市一玉农资经销部销售不合格复混肥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3.0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4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赣州市一玉农资经销部销售的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硫酸钾型净含量40㎏/包)进行了抽样,经检验,该肥料酸碱度(pH值)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有机无机复混肥料,货值金额21250元,违法所得405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7.宜春市上高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上高县益成农业生产资料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有机钙镁磷肥案

  2023年4月17日,宜春市上高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高县益成农业生产资料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有机钙镁磷肥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80元、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4日,上高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有机钙镁磷肥因有效五氧化二磷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批次有机钙镁磷肥货值4680元,违法所得18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上高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处罚。

  8.宜春市上高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上高县中化化肥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锌钙镁磷肥案

  2023年4月17日,宜春市上高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高县中化化肥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锌钙镁磷肥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罚没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3日,上高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上高县中化化肥经营部进行了抽样检查。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锌钙镁磷肥有效五氧化二磷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锌钙镁磷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上高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处罚。

  9.上饶市信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信州区福树农资经营部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2022年11月19日,上饶市信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饶市信州区福树农资经营部销售不合格化肥案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罚没3.581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25日,接群众举报,信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信州区福树农资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对该经营部经营场所内销售中的两个品牌三个批次9吨复合肥料进行抽样检测。经查,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检验三个批次复合化肥均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信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处罚。

  10.上饶市鄱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西省亿家丰农资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2023年4月19日,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江西省亿家丰农资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案的违法行为,因涉嫌犯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3年3月,鄱阳县市场监管局开展民生领域农资专项检查,执法人员在三个农资经营店内对复合肥料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检验,有3个产品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上述三个农资经营店不合格复合肥料均采购自当事人江西省亿家丰农资销售有限公司,货值金额共计7.76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因涉嫌犯罪,鄱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

  11.抚州市临川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临川区陈某某化肥店销售不合格肥料案

  2023年4月20日,抚州市临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临川区陈某某化肥店销售不合格肥料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80元、罚款1.58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抚州市临川区陈某某化肥店对外销售不合格肥料,涉案货值5880元,违法所得28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抚州市临川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12.抚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西省博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质量不合格掺混肥料案

  2023年2月7日,抚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西省博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质量不合格掺混肥料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生产不合格的掺混肥料、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1日,抚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检验报告,反映当事人生产的掺混肥料经检验为质量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在生产该批掺混肥料之前,正在生产41%含量的肥料,可能在转产过程中系统没清理干净,导致拉低了养分。当事人生产的该批不合格掺混肥料共4吨,成本价2400元/吨,销售价2600元/吨,货值10400元,违法所得8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抚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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