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木(杭州)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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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西市监处罚〔2023〕177号;

  案件名称:太木(杭州)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太木(杭州)科技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张华东;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益福轻”“全脑黄金”“膳食粉”这3款产品。其中“益福轻”是通络保健散,为外用膏药,当事人提供了该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团体标准使用备案凭证”和“团体标准·保健用品风险评估(咨询)意见”三份材料以佐证该产品保健功效。而“全脑黄金”“膳食粉”这两款产品的生产商是湖州维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供货商是山东永春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普通预包装食品,而非保健食品或药品。但当事人为了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2022年11月1日当事人与第三方“杭州品呦呦商贸有限公司”约定以5000元(订金未支付)签订了“小程序开发制作合同书”,制作了“全脑黄金”含有植物欧米伽-3,“膳食粉”含有亚麻籽,具有这些成分的某些功效宣传内容。当事人对其商品的实际性能、功能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借助宣传其产品中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具有特定的保健功能,欺骗、误导消费者,混淆了其销售的产品是普通预包装食品的事实。当事人未做台账,也不能提供上述产品进销存凭证,无法计算货值及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建议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圆整(200000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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