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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东方绿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罚款3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市监处罚〔2023〕52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市监处罚〔2023〕529号 |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东方绿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57350923648 |
工商注册号 | 110105003503436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税务登记号 |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 | |
法定代表人 | 果占平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十二条第三款 | |
违法事实 | 经调查,上述五张《实用性专利证书》的宣传图片系当事人经由第三方运营平台协助上传,具体上传内容为当事人确认授权,第三方仅提供技术支持不提供广告制作和发布义务,经进一步核查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未见当事人与第三方公司签订的在有效期内的合同。之前约定售后服务自2020年4月30日起到2021年4月30日止。当事人无法提供现今在有效期内的运营合同及发票。当事人表示在上传上述相关证书的时候证书还在有效期内,仅为展示公司实力和相关资质,由于并未及时跟进,导致出现了过期未删除的情况。当事人系上述广告的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广告制作者,无法提供广告制作合同及发票,无法计算广告费。经调查及查询系统“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及我局案件系统,见当事人此前并未有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使用已经终止、无效的专利作广告的违法行为。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3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5-30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3-08-30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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