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长松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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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公布一条行政处罚信息,涉及深圳市长松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深市监宝处罚〔2023〕福海124号
处罚名称: 深圳市长松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处罚类别1: 罚款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广告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处罚结果: 罚款900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 深圳市长松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居民身份证号码91440300668536294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定*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6-01
处罚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
地方编码:  
当前状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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