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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6月7日,浙江省药监局网站公开化妆品行政处罚信息(浙药监处罚〔2022〕27号),涉及章华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名称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处罚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
1 | 浙药监处罚〔2022〕27号 | 章华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 章华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 | 91330000571716192U | 章旦红 | 经调查,涉案产品化妆品标签A剂未标注香精配方成分,涉案产品化妆品标签B剂标注配方成分中不含有的乙酰苯胺。故涉案产品化妆品标签A剂未标注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香精两种配方成分,涉案产品化妆品标签B剂未标注非那西丁配方成分,标注配方成分中不含有的乙酰苯胺。本局认定,涉案产品化妆品标签与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不一致,未按规定标注全成分。当事人于2021年3月8日生产涉案产品2439盒,销售2439盒,召回258盒,涉案产品销售价格为8.5元/盒。综上,涉案产品货值金额20731.5元,当事人违法所得18538.5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8538.5元人民币,没收天峰染发焗油4.3(批号43917305-K)256盒; 2.并处罚款62194.5元人民币。 |
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之内缴纳罚款 |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2023/3/2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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