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从信用中国(广东)网站获悉,近日,深圳市龙岗区应急管理局对深圳市大星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深龙岗)应急罚〔2023〕345号。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深圳市大星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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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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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MA5EN2D2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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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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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陈晓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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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深龙岗)应急罚〔2023〕3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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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不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第4.2.3条表2编号2-2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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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2023年4月26日,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深圳市大星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新天下工业城承运1号楼W202室(存放大量的纸箱等易燃物品,属于易发生火灾的危险场所)未设置“当心火灾”安全警示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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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1011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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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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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对深圳市大星科技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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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
1.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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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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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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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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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深圳市龙岗区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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