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格林睿智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被罚款4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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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6月27日,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格林睿智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市监处罚〔2023〕426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朝市监处罚〔2023〕4266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北京格林睿智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50804803143
工商注册号 110105016413007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法定代表人 于海英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违法事实 当事人所售“台铃 TAILG”牌TDT5298Z电动自行车是其2023年03月16日从台铃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6辆,进价2660元/辆,截止到2023年05月19日,当事人售出1辆(抽检单位采样购买),售价4299元/辆,检测备样1辆,其余4辆当事人于2023年05月17日向台铃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退货。当事人所售“台铃 TAILG”牌TDW1277Z电动自行车是其于2023年04月21日从天津深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4辆,进价2209元/辆,截止到2023年05月19日,当事人售出3辆(含抽检单位采样购买1辆),售价3699元/辆,检测备样1辆。当事人经营上述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共计40590元,违法所得6109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已售出且未能全部召回、追回,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销售的“台铃 TAILG”牌TDT5298Z电动自行车 1辆、“台铃 TAILG”牌TDW1277Z电动自行车 1辆; 罚款:4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6109元;
罚款金额(万元) 4.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6109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6-27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09-27
处罚机关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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