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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条行政处罚信息,涉及深圳象鲜科技有限公司龙华福城分公司销售不合格“香蕉”案。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深市监华处罚〔2023〕福城63号 |
处罚名称: | 深圳象鲜科技有限公司龙华福城分公司销售不合格“香蕉”案 |
处罚类别1: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处罚类别2: | |
处罚事由: | 食品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罚款处罚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同时对第一责任人处罚款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
处罚结果: | 警告;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对相关责任人刘建华处罚款500元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深圳象鲜科技有限公司龙华福城分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居民身份证号码91440300MA5H5NJF57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刘**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6-28 |
处罚机关: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地方编码: | |
当前状态: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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