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5月1日起正式施行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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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青海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有关情况。人民网、新华社、青海日报、青海法制报、青海电视台、西海都市报等21家新闻媒体参加了新闻发布会。

  发布会上,省人大民侨外委、法制委,省民宗委负责同志就《条例》制定的目的、背景、意义、立法过程、主要内容、特色亮点、宣传贯彻的思路措施等一一作了新闻发布,并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青海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共三十六条,对我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作了全面规范。《条例》规定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明确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机制和职责定位,突出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社会共同责任和全员参与形式,强化了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的具体措施,规范了有关单位、组织和公民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具体行为。《条例》条文内容精练,突出青海特色,注重务实管用,具有标志性意义、引领性价值、基础性地位、保障性作用、地方性特色。

  《条例》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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